最高法院:育种材料亲本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育种材料符合非公知和保密性的情况下,秘密基地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阅读提示:2023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为集中展示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从2022年审结的3468件案件中,精选61个典型案例,提炼75条裁判要旨,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2)》并发布。本文重点聚焦该摘要中与商业秘密有关的案件,逐一梳理,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1、“W67”和“W68”是原告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穗种业公司”)多年培育而成的优良玉米自交系品种,原告利用“W67”为母本、“W68”为父本培育出“万糯2000”玉米杂交种,对内制定保密制度、与员工和合作方分别签订保密协议。
2、搏盛种业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华穗种业公司“W68”玉米自交系品种。
3、2020年9月21日,华穗种业公司向凉州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对搏盛种业公司繁育的玉米进行取样。经鉴定,取样品与“万糯2000”玉米品种极近似或相同。
4、被告搏盛种业公司认为,原告公开销售的“万糯2000”与“农科糯336”使用了同一个亲本“W68”, 社会公众均知悉“万糯2000”的品种来源,也均知晓“W68”的选育方法,原告委托第三方制种,秘密mmjidi.com“W68”亲本属于公共资源。
5、2021年7月15日,兰州中院作出(2020)甘01知民初61号判决书,认为华穗种业公司“W68”技术信息属于非公知信息且具有商业价值,支持原告华穗种业公司诉讼请求。搏盛种业公司认为案涉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搏盛种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华穗种业公司主张保护的“W68”的作为亲本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1、杂交种的亲本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
最高法院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2、“W68”委托制种行为不是公开行为
最高法院认为,亲本是育种者最为核心的育种材料,通常不会进行公开买卖销售。育种者通常会委托种子繁育公司扩繁亲本进行制种,但委托制种的行为并非是销售亲本的行为。搏盛种业公司对于其主张“W68”属于公开销售的品种或者“W68”已被推广应用的事实并未举证证明,因此不足以证明“W68”已经脱离了华穗种业公司的控制,处于公众容易获得的状态。
3、所述领域人员不能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W68”,不属于公开信息
最高法院认为,“W68”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是否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其是否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为标准,同时是否为公众所知悉的对象应当是指具体的技术信息内容,而非只是技术信息的名称或代号。权利人对育种材料的实际控制是利用其遗传信息进行育种的关键,尚未脱离权利人实际控制、依法采取保密措施的育种材料难以满足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构成要件,即具有秘密性。
案例来源:
《河北华穗种业有限公司与武威市搏盛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本案入选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涉及育种材料的商业秘密案件,判决明确了杂交玉米植物新品种的亲本作为商业秘密的保护条件和保护路径,是人民法院综合运用植物新品种、专利、商业秘密等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保护育种成果的积极探索,有利于激励育种原始创新、持续创新,推动构建多元化、立体式的育种成果综合法律保护体系。
李营营律师点评:
1、涉及育种类的技术秘密案件较为特殊,代理律师不仅需要了解育种相关知识,将专业技术知识与专业法律知识相结合,还要注意在育种过程中,存在权利来源的问题。从杂种第一次分离世代开始选株,分别种成株行到以后世代的选育过程中,律师应当注意考查株系历史和亲缘关系,识别原告的权利来源是否一脉相承。
2、涉及育种类的技术秘密案件中,原告对作物材料的控制至关重要。只有在作物材料未脱离育种者控制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才有可能无法实际知悉、获得、利用该代号所指育种材料的遗传信息。
3、注意区别育种来源被公开与育种材料本身是否容易获得两者的关系。首先,一般而言,作为选育亲本的作物材料,按照育种领域的惯例,是作物育种的核心竞争力,通常育种者并不进行公开销售,公众难以获得。其次,杂交育种涉及杂交亲本的选配、杂交技术与杂交方式的确定、杂交后代的选择等育种阶段,需要进行大量的选种制种工作,且杂交的结果并不唯一,具有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不能仅从公开育种来源推定得出育种材料已为公众所知悉。
4、杂交种反向获得其亲本的难度很大。反向获得的难易程度与所付出的成本呈正相关性,需要付出的成本越高则反向获得的难度越高,反向获得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公开销售育种材料的事实不能当然导致其亲本为公众容易获得,更不能得出亲本丧失秘密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