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第一期(人社类专题),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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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4 10:07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

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题

当我们走在街头巷尾,总能听见这样的声音——

社区里的阿姨们围坐聊着“这次医保报销比例涨了多少”,

早餐铺的老板翻着手机琢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怎么申请”,

刚毕业的年轻人刷着新闻追问“人才落户新政到底咋落地”……

这些带着烟火气的疑问,一头连着万家灯火里的民生关切,一头系着政策文本里的民生温度。

政策不是束之高阁的文件,而是为百姓解难题、谋实惠的“施工图”;民生也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菜篮里的价格、校门口的接送、病床前的保障。

为让每一项好政策真正“飞入寻常百姓家”,让每一位市民的声音都能与政策同频共振,县委社工部接诉即办工作中心聚焦“12345”政务便民热线来电中民生类政策咨询,从群众诉求中寻找疑点、盲点,会同相关部门推出《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政策解读系列专栏,在房产、公积金、教育、医保、就业、社保、户政等民生领域,为市民朋友提供权威、精准、高效的集成式政策解答。

《“临”听民声 “泉”心解答》系列

>>>第一期(人社类专题)<<<

一、就业创业篇

临泉县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政策解答

就业创业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二、劳动关系篇

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知识问答

劳动争议仲裁常见咨询问题解答

三、人事人才篇

职称申报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政策

四、社会保险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关联政策问答

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常见问答

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一、就业创业篇

临泉县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

就业见习政策解答

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见习,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开发辅助性见习岗位,引导有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在岗见习,以提升综合能力,增强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1、哪些人可以报名参加2025年机关事业单位见习? 

答: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24、2025届)。

2、见习期限是多久?

答: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时间可与单位协商确定。

3、见习期间待遇如何?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答: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4、2025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答:根据省人社厅相关规定,2025年我县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将于7月陆续启动招募工作。

5、如何报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见习岗位?咨询渠道有哪些?

答:有意向人员到临泉县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现场报名,或咨询0558-539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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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高校毕业生篇)

1、高校毕业生在临泉求职就业,有哪些补贴政策可以享受?

答:高校毕业生在临泉就业,有以下几项补贴可以享受:

①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脱贫户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退捕渔民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在临就学中职毕业生,残疾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临就学中职毕业生,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②一次性就业补贴。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临泉县小微企业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

③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每月350元职工养老保险补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和100元职工医疗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

④就业见习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到我县就业见习基地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企业及其他类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月1400元;机关事业单位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0元,由财政全额承担。

2、高校毕业生在临泉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可以享受?

答:高校毕业生在临泉创业,有以下几项补贴可以享受:

①一次性创业补贴。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②创业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额度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最高可提供3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3、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毕业年度这些概念怎么理解?

答:高校毕业生,除有特别明确外,均指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通常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小微企业、首次创业如何界定?

答:小型微型企业,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纳入小微企业名录的企业,小微企业名录参照“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首次创办小微企业和首次创业,均指申请相关补贴之前,在安徽省内未创办过小微企业,未注册过工商营业执照。

5、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通过什么渠道申报?

答: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补贴,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网上办事大厅(https://ygjy.ah.gov.cn/),通过对应模块进行申报。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咨询创业项目所在地人社部门,按其与贷款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

6、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在什么时间可以申报?

答:困难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须在毕业学年(毕业当年6月30日)结束前完成申报,其中毕业前一年的10月至11月为集中申报期,毕业当年1月至6月为常态化申报期。

一次性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在自符合条件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

就业见习补贴由用人单位申报,无须个人申报。

创业担保贷款常态化开展申报。

7、相关政策咨询电话有哪些?

答:高校毕业生在了解或申请相关补贴政策时,可具体咨询0558-6533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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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关系篇

劳动关系领域常见知识问答

一、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限如何约定?

答: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注意:本规定中的“以上”“不得超过”含本数;“不满”不含本数。例如:张某与某科技公司订立为期十一个月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一个月;如果订立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为二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注意:有些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待试用期结束后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意味着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如果后续再签订所谓“正式合同”,可能会影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等相关事宜。例如,若劳动者在该“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又与用人单位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若符合条件,就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包含试用期条款的劳动合同,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三、劳动合同应具备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四、什么是最低工资?我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劳动法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目前,临泉县执行省月最低工资四类地区标准,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为18元/小时。

五、最低工资组成部分是否包含社会保险费用?

答: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秘〔2023〕2号),最低工资不包含企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但包含个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六、带薪年休假中的“工龄”如何确定?

答:“工龄”,即累计工作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累计工作时间”,包括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注意:“累计工作时间”应该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该期间是不能累计计算工作时间的。另外,劳动者以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期间,即便提供了缴纳社保费记录,也不能累计计算工作时间。

七、用人单位已经进行了变更,但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的,其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注意:以下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1.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3.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4.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5.其他合理情形。

例如: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甲公司安排张某在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22年7月,张某被安排转入乙公司并与乙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内容和工作地点均未发生变化。2025年3月,因经营不善,某酒店停止经营,张某到劳动争议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因张某于2019年5月入职甲公司,非因本人原因于2022年7月被安排到乙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内容、工作地点均不变,在入职乙公司时,甲公司未支付张某经济补偿,故计算经济补偿时,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八、职工带薪年休假能否跨年安排?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注意:该规定中“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意味着单位在正常支付工资后,只需另外支付2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即可。

九、从原单位离职,当年的年休假怎么休?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折算方法:(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例如,某职工累计工作5年,年休假5天,于当年度2月1日离职,当年度年休假的折算方法为:31天÷365天×5天≈0.42天。因折算后不足一整天,该职工当年度不享受原单位的年休假。

十、休了产假,还能休年休假吗?

答:是否享受年休假依据的是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产假是针对女性职工的一种特殊假期,用于保障女性职工在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恢复。产假与年休假不存在冲突关系,职工可以同时享受这两种假期。具体的请假手续和材料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一、产假是否包含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卫人口家庭秘〔2021〕325号),第二条关于奖励政策相关问题(一)有关假期确认问题:2.产假。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十二、哺乳期女职工可以请哺乳假吗?

答:哺乳期女职工享受一定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等同于哺乳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给予女职工哺乳期休假待遇,即未规定哺乳假。因此,在产假期满后,女职工一般需要正常上班,用人单位给予“哺乳时间”即可。

虽然部分省市规定了女职工有权申请哺乳假(非哺乳时间),但其前提是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还需经用人单位批准。因此,给予女职工享受哺乳假并非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能视为用人单位可以为女职工创设的一项权利,而非法定的权利,单位可以不批准职工的哺乳假。

十三、病伤假工资怎么发?

答: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注意:对于病伤假工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双方协商发放标准,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

十四、经济补偿中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其中“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指的是本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每年由统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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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

常见咨询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另一方是职工,即劳动者。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程序解决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劳动者认为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三、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产生劳动争议,应该向哪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答: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是多长?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申请劳动人事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

答: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收到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材料后,按如下方式处理:

案件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的,立案员应当予以接收,注明收到的材料名称、种类和份数。

案件虽属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立案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及时补正,补正后予以接收。

案件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

案件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范围的,立案人员应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向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处理。

七、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哪些种类?

答:(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劳动争议双方在调解和仲裁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1)申请人有变更和撤销申请的权利,被申请人有答辩和提出反申请的权利;(2)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审理的权利;(3)当事人有依法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4)当事人有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有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争议事实、答辩问题、提供证据的义务;(2)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仲裁庭审理程序和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有正确行使权利,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影响仲裁庭秩序的义务;(4)当事人有认真履行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义务;(5)当事人有协助仲裁庭调查的义务。

九、仲裁庭通知当事人有何规定?当事人拒不到庭应如何处理?

答: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十、当事人还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当事人应准确提供送达地址。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申请人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地址不正确,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重新提供正确的地址。因当事人提供的本人(单位)送达地址不正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视为已送达。

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违反仲裁庭纪律,经仲裁庭二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按缺席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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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事人才篇

职称申报评审常见问题解答

一、专业技术人员、用人单位如何使用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答: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hrss.ah.gov.cn/)—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可在“帮助中心”下载常见问题解答、操作指南学习平台操作)。

二、如何获取、查询安徽省职称评审更多相关信息?

答:登录“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https://hrss.ah.gov.cn/)—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评审通知、政策文件等)/继续教育(下载学员操作指南、下载常见问题解答)”

三、哪些人员可以申报职称?

答:①在临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②在临就业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

③在临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省颁发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

④从海外引进来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从国内引进的来临创新创业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返聘在岗)及其他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不得申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四、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职称评审?

答: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上申报,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查、公示等程序,由所在单位在系统平台提交至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相关评委会评审。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可参见当年度职称申报通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五、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中专毕业生如何申请职称直接认定?

答:2025年临泉县初级职称认定仍实行线下申请办理,对认定通过人员,在“安徽省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放电子证书。有关申请材料、条件和要求等事项,见当年度职称认定的通知(临泉县人民政府网站)。

六、高技能人才如何申报职称?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30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26号)文件精神执行。

七、任职年限(任职时间)如何计算?

答:申报人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或聘任年限均按周年计算,时间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年度,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八、原来在外地工作取得职称证书,现已来临工作,职称证书如何处理?

答:对从外省市和中央部委所属企事业单位跨区域、跨单位流动到我县的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原区域、原单位取得的职称(“双定向”和非国有除外),依然有效。

在我县用于申报职称、事业单位岗位聘任的,其职称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办理异地职称确认。申请人登录“安徽省人社厅官网—专题专栏—专技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职称申报—个人中心—异地职称确认”进行网上办理。

九、非社会化与社会化职称如何衔接?

答:在我市通过非公经济组织建设工程评审、民营科技评审等各类非社会化评审取得的职称,仅限非公经济组织使用,该职称不作为国有企事业单位聘任的依据;在申报社会化评审职称时,降一级别使用,无需重新换发社会化评审职称证书。

十、通过考试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申报职称吗?

答:根据《安徽省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皖人社发〔2017〕72号)精神,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根据对应关系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符合晋升高一级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例:问:王某考试取得了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是否等同于初级职称?可否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是否需要换发职称证书后申报更高一级职称?

答:王某二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初级职称,可以聘为助理工程师职务,不再换发职称证书,可持证书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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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相关政策

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吗?证书是什么样子?

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全国通用,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查询真伪。证书样式如下,载明证书等级、职业名称、持有人信息及二维码等防伪标识。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

二、想要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何选择靠谱的评价机构?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如何选评价机构?

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需通过经人社部门遴选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获得,主要通过两类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评价组织。

1.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如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可自主开展内部职工技能等级认定。

2.社会评价组织:面向全体劳动者,如阜阳临泉技工学校,提供社会化认定服务。

划重点:两类机构颁发的证书效力相同,均可在国家官网查询。

一定要认准经过人社部门遴选备案公布的评价机构,通过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中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查询评级机构相关信息,避免选择未经备案的机构上当受骗!

三、临泉有哪些评价机构?能认定哪些职业(工种)?

答:(一)用人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安徽晋煤中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二)社会评价组织(面向全社会):阜阳临泉技工学校

四、阜阳临泉技工学校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认定,那么该如何报名?

答:阜阳临泉技工学校考试实施公告通过临泉县人民政府官网发布,考生可登录https://www.linquan.gov.cn/查看报名。

报名流程:

(一)报考人员阅读公告,确认自己是否符合条件;

(二)报考人员自主到阜阳临泉技工学校进行报名;

报名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份;

2.一寸彩色白底照片(电子版);

3.上一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或工作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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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保险篇

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业务关联政策问答

一、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如何办理?

答:有职工档案的参保职工可先去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档案室(县档案馆405办公室)申请档案预审,确定档案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等基本信息。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满最低年限时,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照片一张,到县政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如是单位职工,由单位申报。

以灵活就业参保的个体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照片一张,到县政务中心一楼人社窗口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办理退休手续时,个人出生时间如何认定?

答: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生时间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无个人档案的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档案材料的效力遵循“形成时间优先”和“原始材料优先”原则,早期原始档案材料,例如招工登记表、入伍政审表、知青下乡登记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表等,这些材料形成时间早、具有明确的组织审核程序,且无涂改痕迹的,是认定出生日期的核心依据。

三、弹性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已经施行,个人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提前时间距法定退休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早于原法定退休年龄。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其可以在60岁至62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和单位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延迟时间距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年。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那么可以在62岁至65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职工在弹性退休时间的区间内,既可以按年,也可以按月选择弹性退休。改革实施后,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决定》规定,根据本人出生时间渐进式延迟。

四、有无便捷的途径查询自己的延迟退休时间?

答:职工可以依据《决定》附表中的延迟法定退休年龄对照表(查询网址如下)按照本人出生时间,查找改革后的本人法定退休年龄。https://www.gov.cn/yaowen/liebiao/202409/content_6974294.htm此外,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和公众号、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等平台,通过法定退休年龄查询小程序,查询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不方便上网的,可以通过人社12333热线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五、延迟退休政策中关于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如何规定?

答:2030年1月1日以前最低缴费年限仍为15年,从2030年1月1日起,最低缴费年限每年提高6个月,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和单位协商一致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领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例如:某男职工,1971年6月出生,《决定》实施后将于2033年2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33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7年。若该职工自愿选择在2031年60岁申请弹性提前退休,满足2031年的最低缴费年限(16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若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弹性延迟退休2年,2035年2月办理退休时只需满足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2033年)的最低缴费年限,即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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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常见问答

一、企业单位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线上:通过安徽政务服务平台“企业服务”专区申请注册的企业,系统根据共享信息同步社会保险登记。线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授权书(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合窗口办理单位参保登记。

二、企业如何为入职和离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增减参保登记?

答:社会保险业务已实现全程网办。企业可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的“企业职工社保网上申报”平台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增减变更、参保信息查询、社保证明打印等业务。

三、临泉县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费率是多少?

答:临泉县企业、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养老保险,单位费率16%,个人费率8%;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到2025年底(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基准费率为0.2%~1.9%,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在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怎么转移回来?

答:外地分为省内和省外。

省内:同一参保人在省内存在多个缴费账户的,可以通过办理人员账户合并实现社保转移。

省外:跨省多地参保的,参保人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皖事通”APP、“掌上12333”APP,选择线上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转移的前提是转出地社保已停保且在转入地有参保登记信息)。

五、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县政务服务大厅一楼人社综合窗口办理新参保登记,或通过皖事通APP、“阜阳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渠道自主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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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政策问答

一、工伤认定提交申请时间有限制吗?在哪里申请?

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保的职工,可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劳动者,至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建筑工程项目工地公示栏均公示施工单位、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答:1.工伤认定申请表(下载地址: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政务服务-工伤认定申请-空白样表下载打印);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还应当提交的其他与事故伤害有关的证明材料(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轻伤能够认定工伤吗?

答:职工受伤轻重和认定工伤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

四、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工伤吗?

答: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职工如果未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提供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其他材料,如领取劳动报酬的证明、单位同事的证言证词等。

五、违法分包中,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一致的,职工发生工伤应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

答: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由谁来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八、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九、在离岗或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十、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椎间盘突出,算职业病和工伤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对我国职业病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在职业病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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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政策问答

一、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方便群众办理业务,临泉县域内认定工伤的职工,鉴定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材料交至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415室(地址:城中南路193号),而后由县人社局工伤股统一将申请材料递交至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有何救济渠道?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在工伤保险关系存续期间,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以向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材料交至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415室(地址:城中南路193号),而后由县人社局工伤股统一将申请材料递交至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三、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在哪申请伤残待遇?

答:已参保职工可至工伤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工伤待遇领取业务(地址: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综合窗口(建设路与霞光大道交口东北)),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四、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以及多部位受伤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答: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工伤职工多部位受到损害,以受损部位对应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的计算停工留薪期,各受损部位停工留薪期时间不得累加。

五、职工受伤部位在目录中未找到,如何界定停工留薪期?

答:根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未列入目录的伤害部位,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最长时间是几个月?可以延长几个月?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前,向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申请(确认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材料交至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股415室(地址:城中南路193号),而后由县人社局工伤股统一将申请材料递交至阜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确认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七、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

答: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工作未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八、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谁负责?

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

九、工伤治愈或未被评定伤残等级,能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工伤认定后经治疗痊愈,或伤情相对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达伤残等级,不享受伤残待遇,但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十、劳动能力现场鉴定需要本人到场吗?

答:被鉴定人原则上需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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