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民刑诉讼实战系列:1个秘点中部分内容被公开,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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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15 19:28

最高法院:1个秘点中部分内容被公开,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依法认定秘点部分内容被公开、部分内容具有秘密性

阅读提示:前期文章中,李营营律师曾提到,对权利人而言,在提起诉讼之初将哪些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直接关系着案件胜诉与否,对原告而言至关重要。到底是将多个信息组合在1个秘点中保护,还是仅将单个信息作为秘点保护?不同的确权方案都有哪些利弊呢?本期,李营营律师结合最高法院一则案例,与您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办理经验。

裁判要旨:秘点部分内容被公开,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部分内容已被公开、未公开部分内容具备秘密性。

案情简介:

1、原告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盎亿泰公司”)享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油气微生物烃检测技术体系MGCE”,并作为技术秘密保护。李雪、罗楚平、胡津宇、张思梦此前均为原告公司核心员工,2017年1月20日原告公司将李雪开除。

2、被告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索油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3日,系被告罗楚平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创立,经营与原告公司基本完全相同的油气微生物勘探技术服务。在短短不到一年时间内,英索油公司于2017年5月左右在项目中中标,并以低廉价格参与市场竞争。

3、2020年7月31日,原告起诉英索油公司、罗楚平、李雪、胡津宇、张思梦共4方侵害技术秘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立案审查。

4、被告认为,秘点1均被公开,并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则认为秘点1全部内容未公开。经一审法院审查,秘点1技术内容由9部分组成,其中1、2、3、4、8、9被现有证据公开,秘点1其他内容未被公开。

5、2020年7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秘点1部分内容未被公开,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6、2022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得出秘点1部分内容被公开、部分内容未被公开结论,与一审认定一致。

案件争议焦点:

单一秘点中部分技术信息被公开,部分信息未被公开,应如何认定?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秘点1中的(5)(6)(7)内容未被公开,应如何认定秘点1是否公开。

最高法院认为,被告英索油公司、罗楚平、李雪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秘点1中的(5)(6)(7)部分被公开,不能证明秘点1全部内容被公开,具体为:

1、英索油公司、罗楚平、李雪认为密点1(5)(略)属于公知常识,且认为新证9公开了该密点,经查,英索油公司、罗楚平、李雪未提交所谓公知常识证据,但新证9中所载明的上述内容限定于山区环境采样,且密点1(5)载明(略),与新证9中“避免风化石块”不一致,“采集具有土壤沉积的样品”与(略)也有所不同,故该证据并未公开密点1(5)。

2、新证1中明确载明“固定沙丘的沙样由沙丘1/2等高线处取得”,可见新证1中的沙样并非来自(略),故新证1未公开密点1(6)(略)。

3、新证10适用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中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布设,重点是检测土壤的污染情况,其适用范围、目的均与密点1(7)(略)不同,故该证据并未公开密点1(7)。

4、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已被公开的密点1的其他内容,盎亿泰公司主张,新近松土区与人工堆积物不是相同概念,下位概念不能被其上位概念所公开。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公知证据一已经公开了避开其他人工或近期自然堆积、冲积物,新近松土区属于人工堆积物的一类,该证据还公开了采样需避开污染源,而水稻田、公路斜坡带、汽车和工业污染带等均属于具有污染源的区域,原告盎亿泰公司对此亦认可。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关于密点1部分内容已被公开、部分内容具备秘密性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来源:

《盎亿泰地质微生物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上诉案》[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363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1、商业秘密案件中,并非是秘点主张的数量越多越好。

本案中,原告盎亿泰公司主张保护的秘点有19个,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放弃了秘点4、6、11、17、18,最终主张法院保护的秘点有14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对秘点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法院的审理难度比较大,原告的举证难度也比较大,对于被告而言,抗辩的难度也比较大,可以说,整个案件审查中,各方都比较吃力。李营营律师认为,在确定主张保护的秘点个数时,可以将核心、关键、被告无法避开的技术信息作为秘点保护,数量尽量控制在10个以内。

2、商业秘密案件中,单一秘点的内容并非越多越好。

有的原告担心如果一个秘点的内容只是一句话,或者只是一个具体的技术信息单元,那么被查询公开的可能性就越大。李营营律师认为,这样考虑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并非意味着单一秘点内容的组合越多越好,一个秘密点中包含3个以上甚至10个技术单元,虽然被鉴定为公知的难度加大了,但是对于法院审查、原告举证而言,难度也进一步加大。因此,应该委托专业律师,与公司的技术人员共同合理确定单一秘点的技术组合安排。

3、单一秘点部分内容认定为公知信息后,涉及损失计算、贡献率等诸多复杂专业问题。

单一秘点一旦被认定部分公开、部分未公开,对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和法官而言,确定该部分未公开技术信息在整体技术中的占比、贡献率、价值,以及该部分未公开技术在计算损失时如何计算,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也是专业技术难度比较大、容易被被告方“切入”的地方。因此,从这个角度考虑,李营营律师并不建议将多个技术单元作为一个大组合设定在单一秘点中,作为一个秘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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