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某单位工作人员将不属于国家秘密、也不属于工作秘密的工作信息转发给自己的家人,其家人又将信息转发给身边人,层层转发在网络上引发舆情。该案例中,公职人员未向机关、单位申请和审查,擅自向和工作无关人员公开相关工作信息,给正常开展有关工作带来不利。
因此,公职人员在将信息公开前,应知悉何为政府信息,由谁来公开,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哪些信息需要依申请公开,哪些信息不予公开,确保对外公开的信息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要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而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一、政府信息及公开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二、政府信息,谁来公开?
根据《条例》,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三、个人能公开政府信息吗?
公职人员个人不能擅自公开政府信息。若要公开相关工作信息,需向单位申请报备,机关、单位同意公开后方可进行公开。
四、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哪些?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同时,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哪些信息,需要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凡是能主动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此外,各级行政机关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具体包括《条例》中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等15类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具体操作都会落到具体的公职人员身上。因此,在信息发布的各个环节上,具体的把关人一定要提高保密意识,熟悉相关法规条例,切不可草率应付、疏忽大意,更不可明知故犯、突破“红线”。
原标题:《敲黑板:公职人员请注意,关于信息公开与保密你需要知道哪些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