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能源资源管理、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碳排放控制等工作的协调联动,提升成果时效性和针对性,并为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落地以及项目环评管理提供依据和支撑,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81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浙环便函〔2023〕137号),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丽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方案》(以下简称“动态更新方案”)。
一、制定的背景
我市在2020年9月发布了《丽水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近年来因“三区三线”划定、饮用水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调整、部分省级开发区范围调整等原因,与现空间开发格局不相匹配。按照《“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指导意见》(浙环函〔2022〕272号)更新情形和流程要求,我局牵头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动态更新工作,完成《动态更新方案》。
二、起草依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3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三线一单”动态更新指导意见》。
三、起草过程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丽水实际,起草了《动态更新方案》,并于2024年4月8日将《动态更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24年5月9日,未收到社会意见,最终形成送审稿。
《动态更新方案》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我局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要求,做好了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收集意见、沟通反馈、法制审核等工作。
四、内容
《实施办法》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括《动态更新方案》定位与目的、范围与时限、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主要依据及解释与调整说明。第二至四章为“三线”,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根据丽水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丽水市绿色能源“十四五”规划 》等相关环保、能源、水利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从大气环境、水环境及土壤环境三个层面动态更新了底线目标,从能源、水资源及土地资源三个方面动态更新了资源利用上限目标。第五章为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按照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的优先顺序,依据“三线”更新结果,对丽水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进行动态更新,建立功能明确、边界清晰的环境管控单元,统一环境管控单元编码,实施分类管理。动态更新后,丽水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219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133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76.69%。重点管控单元77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4.45%,其中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40个,城镇生活类重点管控单元37个。一般管控单元9个,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86%。管控单元动态更新前后见附表1,管控单元分类图见附图。第六章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三类管控单元,综合考虑区域发展定位、生态环境功能和环境管理目标等因素,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风险管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四个维度,确定每个空间单元的环境管控要求,全市形成了优先、重点、一般三大类统一的环境准入清单,见附表2。同时,根据各县(市、区)一带三区发展定位,针对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了分区三类工业差异化的开发导向及管控要求,见附表3。
五、范围和时限
本次动态更新工作范围为丽水市全市,涉及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动态更新评价基准年为2022年。近期评价至2025年,远期展望至2035年。
六、关键词解释
1.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指集成生态保护红线及生态空间、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区域,衔接行政边界,划定的环境综合管理单元,分为优先保护单位、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指具有一定生态功能、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突出空间用途管控,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依法禁止或限制有关开发建设活动;重点管控单元指人口密集、资源开发强度较大、污染物排放强度相对较高的区域,主要推动空间布局优化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深化污染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生态环境风险,守住环境质量底线;一般管控单元指除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生态环境状况得到保持或优化。
2.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环境准入要求。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综合审批处 电话:0578-2217021。
附件:表1丽水市环境管控单元更新情况表
表2 三类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
表3 丽水市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差异化管控要求表
图1丽水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分类图
表1 丽水市环境管控单元更新情况表
类型 更新前 更新后 面积变化(km2) 单元个数 面积(km2) 面积占比(%) 单元个数 面积(km2) 面积占比(%) 优先保护单元 133 13071.74 75.67 133 13249.72 76.69 177.98 重点管控单元 城镇生活类 37 472.39 2.73 37 458.14 2.65 -14.25 产业集聚类 40 267.44 1.55 40 310.14 1.80 42.70 合计 77 739.83 4.28 77 768.28 4.45 28.45 一般管控单元 9 3465.13 20.05 9 3259.02 18.86 -206.11 总计 219 17276.71 100 219 17277.02 100 0.31
表2 三类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表
管控单元分类 空间布局引导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提升国家森林公园、湿地等重要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强化固碳增汇措施,科学推进区域碳汇能力稳步提升。 其他优先保护单元 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控制湖库型饮用水源集雨区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规模。 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重点管控单元 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根据各县(市、区)一带三区发展定位,及各产业集聚区块的功能定位,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开发导向及管控要求,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准入。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合理规划布局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功能区块,与工业区块、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活绿地等隔离带。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新建二类、三类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要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推动企业绿色低碳技术改造。新建、改建、扩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强化“两高”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推进减污降碳协同控制。加快落实污水处理厂建设及提升改造项目,深化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重点行业按照规范要求开展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 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强化工业集聚区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设备建设和正常运行监管,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推进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鼓励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等环境健康风险较大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工业功能区(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外,原则上禁止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现有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推进城镇绿廊建设,协同建设区域生态网络和绿道体系,建立城镇生态空间与区域生态空间的有机联系。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高质量发展零碳低耗绿色建筑。 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水收集管网范围内,禁止新建除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外的入河排污口,现有的入河排污口应限期拆除,但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必须单独设置排污口的除外。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快完善城乡污水管网,加强对现有雨污合流管网的分流改造,深化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噪声和臭气异味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依法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居民生活等重点领域绿色低碳转型。 合理布局工业、商业、居住、科教等功能区块,严格控制恶臭、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布局。推进“宁静小区”试点建设,加强噪声源头管理和健康风险防控。 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到2025年,推进生活节水降损,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优化改造,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9%以内。 一般管控单元 原则上禁止新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严格控制环境风险。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一二产业融合的加工类项目、利用当地资源的加工项目、工程项目配套的临时性项目等确实难以集聚的二类工业项目除外;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现有其他二类工业项目改建、扩建,不得增加管控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建立集镇居住商业区、耕地保护区与工业功能区等集聚区块之间的防护带。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定,根据区域用地和消纳水平,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 落实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化肥农药施加量,合理水产养殖布局,控制水产养殖污染,逐步削减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推动农业领域减污降碳协同。依法严禁秸秆露天焚烧。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技术模式对农田退水进行科学治理,有序推进农田退水“零直排”工程建设。 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防止水土流失。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加强农田土壤、灌溉水的监测及评价,对周边或区域环境风险源进行评估。 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推进农业节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表3 丽水市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差异化
管控要求表
县(市、区) “一带三区”发展定位 产业集聚类重点管控单元 个性管控要求 莲都区、青田县、缙云县 市域发展 核心带 县级及以下产业集聚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县级以上产业集聚区应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 松阳县、遂昌县 乡村振兴 聚落区 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新建、改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省级及以上产业集聚区,上述园区外技术改造项目应不新增污染物总量指标和安全风险,且均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 龙泉市、庆元县 经典文创 聚落区 严格控制三类工业项目的发展,原则上不得新建或扩建三类工业项目(列入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除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在符合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定位的前提下进行提升改造,不得新增用地和污染物总量,且须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用地控制性规划及园区规划环评。 云和县、景宁县 特色风情 聚落区
图1丽水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