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李薇薇、孙闻)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扩大了律师履行保密义务的范围。
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对此新修改的律师法除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特别规定:“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此前律师法关于律师的保密义务规定为:“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对律师法的上述修改,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这些规定较好地解决了律师为委托人保密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矛盾,也与现行法律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相衔接。”
据了解,1996年5月,我国颁布律师法。2001年12月,律师法经历了第一次修改,此次为第二次修改。
来源:新华网 2007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