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之特殊群体篇】交往接触要注意 利益输送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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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20:38

遇到上述情形,作为检察人员的你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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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三个规定”之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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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益输送,筑牢防止司法腐败的“隔离墙”;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规定共15条,核心内容也是五项:一是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防止他们以不正当的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施加影响;二是规定司法人员与上述“四类人或组织”严禁接触交往;三是规定司法人员与“四类人或组织”接触、交往的程序与报告制度;四是确定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调查处理职责与程序;五是建立司法人员违反规定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人员范围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不正当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办案纪律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处罚措施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出现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构成违纪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标题:《【三个规定之特殊群体篇】交往接触要注意 利益输送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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