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保密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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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3:58

1.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2.公民日常生活中保密须知

(1)不私自打听、索取、传播国家秘密或敏感信息;

(2)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涉密文件、资料;

(3)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涉密文件、资料;

(4)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短信;

(7)不扫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护的Wi-Fi网络;

(8)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10)洁身自好,避免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利诱策反。

3.公民泄露国家秘密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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