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业秘密 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二、商业秘密有哪些种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符合特定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京高法发〔1998〕73号),商业秘密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2)经营信息,指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标底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包括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也包括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
2.经营信息
经营信息包括经营策略、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上述对商业秘密外延的列举,是一个不全面的列举。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商业秘密不断会有新的内容和形式。凡是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要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都受法律的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客户名单”都是商业秘密。这里对作为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作更具体的介绍。
(1)客户名单必须符合特定要求才被视为商业秘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2)基于对职员信赖而与离职员工交易的,不是侵犯商业秘密。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商业秘密保护“十要”
(1)商业洽谈,涉及商业秘密的要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2)在实际情况可行的时候,要使用非描述性的和非明显昭示的项目名称和代码。
(3)电子邮件和语音信箱密码要进行防护,发出信息时要多加小心。
(4)所有的商业秘密文件要放置在安全场所。
(5)要妥善处置所有商业秘密文件,使得他人不能从垃圾中重新得到这些信息,特别是你不在办公室的时候。
(6)对装有商业秘密文件的所有信封和包装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7)离开会议室带走所有文件;擦掉黑板上的所有粉笔字迹。
(8)客户和其他人在企业的任何指定区域,除会议室外,都要有人陪同。
(9)在家人、朋友、室友或其他来访者面前不要随口说出商业秘密。
(10)对员工要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四、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1)不要用手机和无线电话讨论商业秘密。
(2)不要在公共场所谈论商业秘密或者审阅文件。
(3)不要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别人容易看得到的地方。
(4)不要通过酒店或会议中心的人员收发或复印商业秘密文件。
(5) 不要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文件放在会议室、复印和传真室。
(6)不要把文件中使用的代码和项目名称换成真实的名称。
(7)非因公务目的,并且没有防护措施,不要把商业秘密文件带出办公室。
(8)在讨论商业秘密的时候,不要敞开房门。
(9)不要与正在洽谈生意的重要客户一道出现在公众场合。
(10)不要对商业秘密漫不经心、麻痹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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