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有关公文处理工作两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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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4 13:32

  京政办发[1987]1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之一。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当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大力精简公文。因工作需要确应行文的,必须提高公文的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认真处理好公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文化科学知识;积极钻研业务;谦虚谨慎,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坚持为领导服务、为各部门服务、为基层和人民群众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公文处理管理机构

  第四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包括秘书处,下同),是公文处理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领导办公厅、室的工作。办公厅、室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书处理部门,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仅是文书处理部门的责任,而且是机关各业务处、室的共同任务。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公文处理工作。负责业务工作的干部对承办的公文,必须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各业务处、室的负责人,应当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 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公文处理工作人员应当选择有一定政治理论水平、政策业务水平、文字水平、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领导干部应在政治上、业务上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帮助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职务评定、生活待遇上注意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队伍的特点,关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第三章 正确使用公文种类

  第九条 《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主要有十类十五种,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发文的目的、要求、公文的内容、行文的关系等正确选用。

  第十条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请示”、“报告”必须严格分开,不得在“报告”中夹带请求指示和批准事项。公文标题不得用“请示报告”。

  第十一条 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和有关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事项(如区、县、局向计划、规划、财政、税务、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物价、外事、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等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有关事项以及上述主管部门对区、县、局的答复),用“函”。

  第十二条 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第十一条中所述计划等主管部门向来函机关答复请求批准事项,也可用“批复”。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三条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使用标有发文机关红字头的公文,公文标题中可不标明发文机关。

  第十四条 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并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不是主办的机关,可以在会签文稿时,自编一个文号,内部掌握,以便传递、立卷和归档。

  第十五条 公文,除“会议纪要”一般可不加盖印章外,一律加盖本机关或本机关办公厅、室印章。

  第十六条 公文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应根据有关部门规定的划密范围和公文的缓急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签发人审定。既要防止因未标明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造成泄密失密和误时误事,又要注意不得随意扩大秘密等级和提高紧急程度。

  第十七条 请示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除领导人指定索要的可写领导人个人姓名外,不得既写主送机关,又同时主送、抄送给主送机关领导人。

  第十八条 公文的附件,除在正文一开始即交代清楚的(如批转某某规章、转发某某文件)外,应在正文之后,印章和发文年月日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九条 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权限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这一类行文,要注明是经本级政府批准的。

  第二十条 凡是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如计划、规划、财政、税务、劳动、人事、机构编制、物价、外事、基建、科技、进出口贸易等,同级政府的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处理不了的,再提出意见报送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除党组织有规定或党组织索要的外,不要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向党组织报送请示文件。不得在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中对党组织下命令、作指示。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各部门对市人民政府的行文,业务性较强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转发给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文,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业务部门也可以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向下级机关的行文,一般不要抄报上级机关。重要行文,需要抄报的,应由起草人提出,核稿人、签发人审定。

  第二十四条 公文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的问题,单位之间应加强联系、充分协商。主办机关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或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机关审批。未协商一致的问题,一律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向上行文请示时,必须如实说明各方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同下一级人民政府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报越过的机关。必须越级请示的文件,只能主送一个机关,不得向许多机关随意散发。

  第二十七条 请示的公文,不要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确需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的,在上级机关未批复前,同级和下级机关不得擅自按请示文件的内容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过批准在报刊发表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应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如不另行文,应在报刊发表时注明。

  不另行文的公文,发文机关、受文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应将报刊刊登的公文,作为正式公文处理。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文书处理部门分办公文,必须准确、迅速,严格防止因错分、积压、丢失而延误审批和办理。

  第三十条 会签的文件,主办单位应当送会签单位的文书处理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送领导人会签。特殊情况,主办单位直接请会签单位领导人会签的,也应交会签单位的文书处理部门补办核稿等程序后方可印发。

  第三十一条 文书处理部门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办理的公文,除紧急公文随到随办外,领导人一般在三天内要作出批示;有关业务部门一般在七天内要作出处理。

  文书处理部门要认真加强检查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文书处理部门对各级政府、各部门送来的请示和请求批准事项的公函,一般应在收到文件后的十天内将批办情况答复来文机关。

  第三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多数人已习惯用阿拉伯数字)再全部用阿拉伯数码书写。

  第三十三条 下级机关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应由机关的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并在公文标题下右方位置,注明签发人姓名。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人签批公文和起草公文的人员草拟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第三十五条 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发文,除绝密、密码电报和注明不准翻印、复印、转发的以外,经下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复印、转发。翻印、复印时,必须建立登记制度,在文件上注明翻印、复印的机关和时间。翻印、复印的文件,按正式文件管理。

  各区、县、委、办、局需要翻印、复印、转发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应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市政府已行文转发或翻印下发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上报的公文,如不符合《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级机关的文书处理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销毁

  第三十七条 公文立卷由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室负责公文处理工作的专职、兼职人员办理。

  一般应在每年六月底以前将上年的案卷立好,移交档案部门或档案管理人员。

  文书处理部门、业务处室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八条 没有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要经过鉴别和办公厅、室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定期销毁,不得卖给废品收购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外事、军事、司法、行政法规等方面的公文处理,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办法》和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过去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与《办法》和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办法》和本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作如下规定:

  一、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政府的政策,属于职权范围内自行处理的事项,应按规定主动负责处理;应由本区、县、本部门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可直接向有关单位或所属单位发布,不要向市政府请示或要求批转。

  (二)凡是市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研究处理;涉及几个主管部门的,应当由主要负责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主管部门处理不了,或按规定必须经市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再报送市政府审批。

  例如下列等事项的文件,应直接报送主管部门:

  1、关于基建、技措项目、投资和投资指标、市属集体单位改变所有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计委;关于利用外资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计委、市经贸委;2、关于技措项目、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引进产品的国产化项目、全市用电平衡事项、有关日常工业生产调度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委;

  3、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设计规范标准定额、标准设计方案、勘察设计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外埠勘察设计单位进京和中央在京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等事项,应直接报送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4、关于基建项目的开工计划、施工管理、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外埠建筑企业进京承包工程以及建筑、安装等企业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建委;

  5、关于派遣出国团组、人员及外事、外经活动,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外办、市经贸委、市科委;

  6、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贸易、利用外资、技术设备引进、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海外投资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经贸委;

  7、关于与国外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科委;

  8、有关重要商品的供应、商办工业事项、商业网点规划、大型商业网点建设、技措计划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商委;

  9、关于增拨财政经费,减免税收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财政局、税务局;

  10、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划拨建设用地、颁发施工执照、检查建设违章、勘察测绘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规划局;

  11、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外合资企业用地、土地争议、拆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土地局;

  12、关于劳动工资、招工、招干等事项,应分别直接报送市劳动局、人事局;

  13、关于物价、收费标准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物价局;

  14、关于调整行政区划,设立、撤销、合并乡镇、街道办事处,拨付救灾经费,褒扬烈士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民政局;

  15、关于行政、事业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定级和人员编制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16、关于接受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物品和减免赠品关税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侨务办公室;

  17、关于购置国家专项控制商品,汽车定编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18、关于在本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和旅游车业务、新增液化石油气用户(含购置灶具、钢瓶及增加液化石油气用量)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政管理委员会;

  19、关于中等专业、成人教育、职业中学、技工等学校的设立、撤销、合并等事项,应先分别直接报送市高教局、成人教育局、教育局、劳动局,由主管局再分别报市政府文教办公室、市计委;

  20、关于成立单项运动协会、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占用现有体育设施等事项,应直接报送市体委;

  21、关于法规、规章草案,应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

  (三)各委、办、局之间及委、办、局与区、县政府之间要主动协商办事。涉及几个部门和地区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的领导同志应亲自出面商量。未与有关方面认真协商的问题,除特殊紧急的事情外,不要直接报送市政府。

  (四)各区、县政府及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所属单位,一般应向区、县政府或主管上级部门请示,不要越级向市政府请示。

  (五)各委、办、局召开专业会议的报告、纪要,市政府一般不予批转。其中如有需要请示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应单独行文请示。

  (六)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送市政府的请示,除领导同志直接索要的外,文件抬头都要写给市政府,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不要直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更不要同时送几位领导人,以免重复批示或发生遗漏。

  (七)市政府办公厅要严格办文程序,加强对文件的审批把关工作。对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报来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不予受理,并退回呈报单位。

  二、办理国务院文件和市政府交办文件

  (一)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办公厅分发的国务院文件原件、翻印下发的和全文登报的国务院文件,应积极贯彻,不要等待市政府行文转发才执行。认为需要请示市政府或需以市政府行文作具体布置的,有关部门应提出具体执行意见,并代拟文稿报市政府审定。对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批交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拟文转发的国务院文件,有关部门应抓紧办理。一般文件应在一周内,急件应在三天内将贯彻意见、代拟转发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厅。不能按期提出意见、拟出文稿的,应告知办公厅,说明情况。

  (二)国务院文件,凡是市政府领导同志已开会贯彻布置,或已全文登报注明不另行文,不需要再作书面指示的,一般不再转发。

  (三)国务院文件中要求限期向国务院报告执行情况的,有关主管部门应按时代市政府起草报告稿,一般应在国务院限期到达之前半个月送市政府办公厅呈批。

  (四)国务院文件,未经市政府转发的,或未经市政府办公厅同意,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一律不得自行转发、翻印和复印。

  市政府办公厅翻印下发的国务院文件,应视同正式原件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保管。

  (五)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对市政府交办的文件,要抓紧办理,属于本区、县,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可直接答复报送文件的单位,并以书面或电话通知市政府办公厅。需由市政府行文批转、答复的,要代拟文稿,经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署上报。

  三、向市政府报送的简报

  (一)除市公安局、安全局外,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限定只出一种简报。

  (二)各基层单位的简报,不要直送市政府。

  (三)各区、县政府,各委、办、局的简报,除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的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厅分送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

  四、关于报送文件的份数

  请示送五份;报告送十份;简报送五份(公安局、安全局除外)。

  五、关于文件格式,附式样九种,供各区、县、各委、办、局参照使用,力求统一。在公文上套红头,无印刷条件的,不要强求。如套印红头,应按下列要求印制。各级人民政府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二十二毫米乘十四毫米;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十八毫米乘十毫米;各级行政职能部门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十八毫米乘十毫米;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办公室文头用字规格不超过十四毫米乘十毫米(联合行文除外),套红印刷。文头天高为四十毫米,文头字与红线间隔二十五至三十毫米。

  编号:             急机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19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

  编号: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京政发〔19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的决定

  ××××××××××××××××××××××××××××××××××××××××××××××××××××××××××××××××××。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编号:        特急

  绝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请示)

  京政文字〔1987〕×××号

  签发人:×××

  关于××××××××的请示

  国务院: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编号:        急

  机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京政文字〔1987〕××号

  签发人:×××

  签发人:×××

  关于××××××××的报告

  国务院: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外交部印章)

  1987年×月×日×× ×××

  编号: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函)

  关于××××××××的函

  京政函〔1987〕××号

  财政部: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

  编号: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

  ×××××××××××××的批复

  京政发〔1987〕××号

  ××区人民政府: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章)

  1987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

  ×××××××××××会议纪要

  京政会字〔1987〕××号

  ××××××××××××××××××××××××××××××××××××××××××××××××××××××××××××××××××××××××××××××××××××××××××××××××××××××××××××××××××××××××××××××××××××××××××××××××××××××××××××××××××××××××××××。

  (此页无正文)

  编号:        急

  秘密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8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987年×月×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函)

  京政办函〔1987〕××号

  ××××××××:

  ××××××××××××××××××××××××××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章)

  1987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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