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汇点讯 商业秘密事关企业核心竞争力,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3月21日下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主题的江苏省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司法保护工作总体情况。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和竞争力所在,其保护力度直接关系到企业创新成果的安危,进而影响着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但商业秘密维权存在诸多难点,主要体现在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法律界定的复杂性、维权成本高、周期长以及法律保护的局限性等方面。为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保护、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我省各部门已积极开展探索实践。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对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多年来执法工作实践证明,事后监管执法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因此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关口前移。”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陈琪宏表示,加强事前指导,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提前化解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和侵权纠纷,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多措并举,大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关口前移——帮助指导昆山天瑞仪器、通富微电子等企业建立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堵塞制度漏洞,为其他企业提供了样板。江阴贝卡尔特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创新构建首家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创新孵化载体”,实现经验输出,先后辐射带动和帮扶指导兴澄特钢、天江药业等20家业内业外的大型企业主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截至2024年底,全省已建成商业秘密保护示范企业3381个,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下一步,省市场监管局将研究制定我省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通用规则和行业专项规则,构建商业秘密保护规则“1+N”体系。
“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企业遇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往往不知道如何报案,报案时要提供哪些证据。” 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总队长刘庆阳坦言,同时,由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对较少,基层民警大多未办理过此类案件,对此类案件成案所需关键证据材料缺乏研究,在接报案中,出现多次让报案人补充材料,却又不能给出报案人明确的指导意见,引发报案人不满的情况。
为提高受案效率,我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商业秘密案件预约服务机制,首先明确派出所不再受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环食药侦部门受理侦办。其次明确环食药侦部门2名专职民警在3个工作日内与报案人预约,出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预约受案须知》,让报案人有针对性准备报案材料;对报案内容不明确或者报案材料不全,影响案件性质认定的,出具《商业秘密受案补充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报案人。
下一步,省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系列最新部署要求,主动会同检法机关、行政部门,积极发动人民群众、广大企业,联手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着力提升专业能力水平,全面筑牢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坚强防线。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办理难度大,相关规范不明确或者缺乏;商业秘密纠纷中,权利人起诉时被告的侵权行为往往仍在持续,而商业秘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出现权利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情况;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往往隐蔽性较强,权利人举证难度较大……
针对这些痛点,省法院积极探索研究侵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处理规则,在全国率先制定、发布《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等办案规范,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诉请,依法快速作出诉前或诉中行为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结合适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制度,适时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维权难”问题。
“苏州中院在一起涉国际知名企业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收到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即作出全国首个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临时禁令,及时高效保护权利人核心技术秘密不被泄露和违法使用。”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介绍,在一起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中,南京中院考虑到被告在省内三个城市均有经营场所,分批保全可能“打草惊蛇”的情况,同时派出3个保全小组赴三地同步进行证据保全,及时、有效固定侵权证据,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提供证据支撑。
今后,省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持续加大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深化执法司法协作,不断推动民事行政刑事保护高效衔接、形成合力,提升我省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整体水平,为江苏成为新质生产力发展重要阵地、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洪叶 许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