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你走进《巡回检察组》里的神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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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5 12:12

“人民的正义其实是每一个人的正义 ”

这句台词,秘密基地出自最近的一部电视剧——《巡回检察组》。

一经开播,便登上热搜,冲上收视榜首。

这是一场缉凶破案之旅——

“黄四海命案”“九三零案”“郑玮丽车祸”错综复杂,剧中“八案并行”环环相扣。

有东川省巡回检察组组长冯森和服刑人员黄四海背后黑恶势力的较量;有人民正义与黑恶势力的交锋;有善与恶、是与非、法与情之间的冲突。

高潮迭起的剧情引人入胜,一步步紧咬,一招招制胜。让追剧人直呼“好好过了一把瘾!”

这是一个捍卫正义的故事——

随着检察官冯森一步步缜密细致的调查,明察暗访拨开层层疑团,剖析案情证据,真相逐渐清晰……

最终,黑恶势力被釜底抽薪,人民的正义打赢一场漂亮仗。


为让政法工作更贴近普罗大众,该剧还一比一复刻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办案场景,在荧屏上真实还原新时代检察官的鲜活形象,巡回检察工作也进入大众的视野。

这一场现实主义法治题材好戏,剧集完结,观众仍意犹未尽。

今天,跟着小编,走进最高人民检察院,专访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同志,一起解锁这项工作更深的“秘密”。

一、 电视剧《巡回检察组》主人公“冯森”是有原型的吗?剧情是否有真实案件作为基础?

侯亚辉:电视剧《巡回检察组》中的主人公“冯森”,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优秀检察官的代表。“冯森”在电视剧中的“工作”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内容,展现了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官的时代风采和担当作为。

《巡回检察组》的剧情围绕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相关工作展开,综合了多个真实案例。刑事执行检察官通过办理这些案件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纠防冤假错案,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司法公正,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二、巡回检察组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侯亚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巡回检察就是办案。巡回检察组是承担监狱巡回检察的办案组织,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根据《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巡回检察组主办检察官一般由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参加巡回检察时,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担任。巡回检察组主要由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成员不少于3人,进入监狱开展工作不得少于2人。交叉巡回检察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全国或者全省范围内抽调20人左右组成检察组。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审计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

三、 如何认识巡回检察制度?具体对哪些方面工作进行监督?

侯亚辉:监狱巡回检察制度,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人民群众新期待、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国家治理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主动做好供给侧改革的一项制度创新。开展监狱巡回检察,是最高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是监狱检察监督理念、监督方式、监督内容和办案方式的重大创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对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巡回检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派驻监狱检察室检察人员工作情况。

四、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跨区域交叉巡回检察”?

侯亚辉:巡回检察有4种不同方式,分别是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如果从组织者来划分,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

交叉巡回检察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院统一抽调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检察组主办检察官由省级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结合日常检察发现的问题,对监狱进行全面深入的检察。交叉巡回检察方式要求更高、监督效果更好,可以有效解决“熟人熟事”“讲交情顾面子”等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有利于更为深入、全面地发现和解决问题。这种检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

五、从“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再到“巡回检察”,能够介绍一下制度变革的历史过程吗?

侯亚辉:监所检察是新中国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传统业务。从1949年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置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至今,秘密mmjidi.com70多年来,伴随着人民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厅,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也陆续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随着名称的改变,以及2012年刑诉规则赋予的8项新增职能,意味着这项传统业务工作步入了新的历史阶段,“监所检察”这个名称已不能涵盖这项业务的职责范围,“刑事执行检察”应运而生。刑事执行检察包括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即通常所谓的监狱检察、看守所检察等。巡回检察是刑事执行检察的一种方式,和监所检察、刑事执行检察不是同一层级的概念。

六、对开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二战场”这一重要政治任务,巡回检察制度起到怎样的作用?

侯亚辉: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始终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的工作理念,自觉贯彻落实中央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决策部署。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重点检察内容之一是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等在内的“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接收罪犯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的案件线索并依法处置,这对于向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通过巡回检察,积极参加扫黑除恶“破网打伞”活动,2020年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保护伞”案件310人,同比上升25.5%。为配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20年5月至11月,我们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已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发现财产刑执行各环节履职不当情形2278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23件,已纠正1449件,纠正率为95.14%,监督推动执行金额3.8亿元。通过严格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将依法办案、追赃挽损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落实中央刑事司法政策精神。

七、巡回检察工作是如何有效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问题的?

侯亚辉:“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问题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参加中央调查组赴内蒙古等地开展调查,组织开展减假暂顽瘴痼疾及减假暂监督制约机制等专题调研,研究分析“纸面服刑”等违法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要求充分发挥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努力发现减假暂问题深层次原因,从根本上解决“纸面服刑”等违法违规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巡回检察改革新路径,把巡回检察工作与减假暂监督办案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巡回检察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通过集中查阅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卷宗,与罪犯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推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从发现一般性问题向发现重大和深层次问题转变,从发现监狱执法问题向注重发现背后的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转变,不断提升监督质效。在2020年7月至10月开展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中,浙江、贵州检察机关重点检察黑恶罪犯、职务罪犯等重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广西、山东着力摸排减假暂案件背后的徇私舞弊及其他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甘肃在巡回检察中还对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对其中2名罪犯建议收监执行,得到监狱采纳。2020年11月至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组织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湖南省坪塘监狱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不同程度存在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反馈并督促监狱整改。

八、监管场所检察方式的“驻”和“巡”怎样结合起来?

侯亚辉:监狱巡回检察改革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等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监狱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派驻检察工作也有新要求。在当前监狱检察“派驻+巡回”的工作模式下,要正确处理好对监狱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关系,把“驻”和“巡”有效结合起来,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对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工作职责的研究,更好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根据派驻人员的实际情况,厘清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职责范围,使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彰显,派驻检察的监督基础作用发挥得更好,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狱检察制度整体质效,确保对监狱的全面监督。

二是要加强统筹、精心组织巡回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四种监狱巡回检察方式的作用和功能,上级院要加强对巡回检察的督促、指导和检查,确保巡回检察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三是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强化派驻检察室作用的发挥,加强日常监督,对派驻人员要定期轮换,为巡回检察充当好“前哨”“探头”作用,提供日常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并负责监督、督促被监督单位就巡回检察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九、巡回检察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自上而下的自我革新,请问这项制度革新的初衷是什么?

侯亚辉: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一直把设置派驻检察室(一般由三四名检察官组成)作为对监狱执法实行法律监督的主要方式,一派三五年甚至更长时间。虽然在维护刑罚公正和监管秩序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派驻检察人员相对固定,缺乏必要的交流轮岗,由此导致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不同程度地在各地存在。

为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最高检党组于2018年5月在全国12个省(区、市)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并作为《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主要任务之一。同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也将这项工作作为2018年工作要点之一,列入司法改革协调小组2019年工作任务清单。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2019年7月在全国实行。

十、巡回检察制度的制度优势在哪里?监督的实效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侯亚辉:相比单纯的派驻检察,巡回检察在对监狱检察内容的全面性、查找问题的深入性、检察的权威性等方面相对于派驻检察都具有更大的制度优势,检察的工作成效更为明显。比如,黑龙江省检察院在为期一个月的交叉巡回检察中,共发现突出问题73类,涉嫌违法违规110人,涉嫌职务犯罪线索40人,引起了黑龙江省委及司法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推动在全省开展监狱系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

在巡回检察制度运行中,监督实效逐步显现。一是监督理念得到提升。各地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巡回检察改革精神,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在巡回检察工作中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沟通联系,共同分析问题原因找出解决对策,司法行政部门对检察监督工作欢迎、支持、认可,对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认账、整改。二是监督层次更加丰富。检察方式更灵活,巡回检察时间不固定、人员不固定、对象不固定、方式不固定,提高了监督灵活性。工作重点更突出,巡回检察更加强调对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维护好社会安全稳定。三是检察工作与监狱工作实现双提升。巡回检察结束后,巡回检察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反馈,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较为严重的违法问题通过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进行监督纠正,并将这些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作为下一轮检察的重点,引起监狱等被监督单位的高度重视并认真落实整改到位。

十一、 巡回检察制度改革在全国的推进情况如何?

侯亚辉:巡回检察是最高检党组确定的重点工作,是修改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认的检察监督方式的重大创新,是着眼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变化、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2019年7月在全国全面推开巡回检察后,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坚决贯彻落实院党组部署,不断总结巡回检察规律,完善巡回检察工作制度,巡回检察在探索中开拓、在改革中前进、在规范中提高。

2020年,第五检察厅根据疫情防控常态化和复工复产的有关安排,按照张军检察长“两步走”的要求,分步开展省内和跨省交叉巡回检察。7月底第五检察厅部署开展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共对133个监狱开展了交叉巡回检察。9月中下旬组成四个督导组赴江苏等8个省份督导交叉巡回检察工作,采用查阅案卷、现场检察、视频连线、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各地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听取对跨省交叉巡回检察的意见建议,有力促进了各地巡回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10月底,第五检察厅部署开展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第五检察厅厅领导和相关省院领导分别带队,第五检察厅有关同志和福建等检察机关的业务骨干组成三个巡回检察组,利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对陕西省宝鸡监狱等三个监狱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这是最高检第一次直接组织开展跨省交叉巡回检察,共发放梳理罪犯调查问卷5968份,与罪犯谈话564人次,调阅审查各类案卷1942份,回放监控录像560余小时,复听亲情电话400余条,查阅各类资料2379册(份),处置、分流罪犯控告举报申诉材料425件,与监狱领导班子及干警谈话86人次,取得了较好效果。

十二、 该项制度目前还有哪些现实困难?

侯亚辉:巡回检察制度在运行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一是发现问题情况不平衡,各地经巡回检察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少不均,发现深层次问题多少不均,深入地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整改力度不均。二是巡回与派驻力量分配不科学。巡回与派驻人员力量分配不科学,有的地方派驻职能基本未变,有的地方派驻严重虚化、弱化,工作模式未完全转变到以巡回与派驻有机结合的方式上来。

二、个别地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一是工作深入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复印监狱材料多,但研究分析少,审查意见少;审查书面材料多,但现场走访、实地检察、清监查号、回看监控、复听亲情电话等较少。二是自我监督有待加强。有的巡回检察中没有对检察室工作开展检察,没有体现对之前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督促,距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的要求有差距。

三、巡回检察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巡回检察各主体的职能、责任与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清,如巡回检察流程、调查取证方式、立卷归档要求等暂没有明晰依据,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先期的“检察主体”和后期的“监督主体”存在两张皮问题,职能、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等。

四、常规巡回检察在特定情况下也存在弊端。常规巡回检察对于辖区监狱较少的地区,即便不固定人员不固定时间,每年多次巡回仍然会造成“熟人面孔”的情况发生,导致发现的问题雷同性质相近,无法实现巡回检察克服派驻检察惯性惰性的制度初衷。

对于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列出工作计划逐项予以完善和改进并推动解决。

十三、2021年的政法工作目标中,下一步的工作方向是什么?

侯亚辉: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将深入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部署,继续深化巡回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巡回检察工作规范,全面推开、深化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工作。

在吸收借鉴监狱巡回检察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巡回检察范围,试点并逐步推开看守所巡回检察,探索社区矫正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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