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同时涉及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阅读提示:在前期文章中,李营营律师与大家分享了法院审查商业秘密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两点裁判规则,一是审查阶段,法院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二是审查程度,法院在对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时,一般情况下只需有初步证据证明被告与涉案事实存在形式上的关联性,达到可争辩的程度即可,无需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违约、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实体内容进行审查。本篇文章中,李营营律师从另一个角度分享了特殊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规则。
裁判要旨: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因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无管辖权,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1、2021年12月3日,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科旭威尔公司”)起诉被告北京艾楠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艾楠达公司”)、赵德银、苏州艾楠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艾楠达公司”)、安徽艾楠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艾楠达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合肥中院立案受理。
2、被告北京艾楠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安徽省合肥市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因此本案应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3、2022年1月17日,合肥中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各被告的住所地分别在安徽省合肥市、苏州市和北京市,因此,合肥中院、苏州中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具有管辖权,裁定驳回被告异议。
4、被告北京艾楠达公司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5、2022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北京艾楠达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案件争议焦点:
合肥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裁判要点:
一、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从便利原则出发,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院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1施行)将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并列规定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故在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中,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是技术秘密,则应当按照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规则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如当事人争议标的既涉及技术秘密,又涉及经营秘密,因对侵害经营秘密纠纷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无管辖权,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原告北京科旭威尔公司主张赵德银在该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并掌握公司全部商业秘密,在其任职期间已安排亲属筹备组建公司,并于离职当日2019年5月31日注册成立安徽艾楠达公司,生产、销售智能拍摄云台设备。根据北京科旭威尔公司该项主张,本案诉争标的既包括技术秘密,也包括经营秘密,故应由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一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北京科旭威尔公司选择向被告之一安徽艾楠达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
三、被告之一安徽艾楠达公司住所地为合肥市,合肥中院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安徽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安徽艾楠达公司住所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然,北京艾楠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亦是本案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
综上,最高法院认为,北京艾楠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案例来源:
《北京艾楠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科旭威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
李营营律师点评:
1、最高法院在(2022)最高法知民辖终196号案件中确立的裁判观点单一、明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该观点基本没有争议,法律适用较为统一。
2、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与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件的管辖规则差异较大,涉及技术秘密纠纷的案件一审一般由中院或者地方的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但是,涉及经营秘密的案件一审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二审由中院管辖。
3、两类案件不仅在法院管辖的级别上差异比较大,在地域管辖上也有差异。有的地方未设知识产权法院或者知识产权法庭,最高法院便规定由其他地方的知识产权法庭集中管辖涉及技术秘密类案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案件并调整福州知识产权法庭管辖范围的批复》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福建省龙岩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4、李营营律师注意到,近年来,很多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背后的考虑和担心无非是“地方保护”和司法环境、法律水平几点因素,管辖法院越来越成为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常见争夺阵地,作为律师,全面了解与之有关的裁判规则才能更好地协助当事人达到诉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