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十一周年
关于“保密”的小知识您了解多少?
让我们今天一起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保守国家秘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在大家面前。
为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和法制建设不断发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您解读《保密法》
国家秘密
保密法告诉我们,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包括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以下12种行为绝对不能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总体国家安全观
2014年4月15日上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首次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
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保密法》《国家安全法》《国家情报法》《反间谍法》《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构成了完善的国家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保密工作跟我有关吗?
《保密法》第三条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增强保密意识
学习保密知识
养成保密习惯
保密无小事
人人当有责
原标题:《【保密法治宣传月】五分钟带你读懂保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