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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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01 22:02

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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