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评:政府信息公开也需兼顾个人隐私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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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28 23:55

我们常说,“最危险的地方就是最安全的地方。”然而,如果政府官方网站成了个人信息泄露的来源,“最安全的地方”就不再安全。近日,安徽合肥、铜陵,江西景德镇、宜春等地曝出基层政务网站在公示中出现个人信息泄露的现象,个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可以随意下载,引起人们警惕。

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种公共行为,却屡屡突破个人信息保护的底线,若非媒体关注,这一现象还将持续多久?在低保、保障房等福利分配中,政府网站有必要公布受领群体的个人信息,这是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障。但是,信息公开到哪一步,公开的尺度和监督的边界在哪,都需慎重考量。显然,将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这些个人核心信息,不作任何隐匿的完全公开,恐怕有过度之嫌。

随着电子政务的普及,更多政府管理事务都需要借助网络施行。这既是新时代发展的需要,也对我们的治理理念提出了挑战。做好电子政务,绝非简单搬上网,还需对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升级。一站式办理需要一揽子数据的核实和调取,一键式服务更需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政务网站不仅是个数据库,更应是个保险箱。动态化的数据管理和维护,才能有制度化的个人信息公开。如果简单粗暴地将个人信息加以公示,不仅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初衷,也暴露出审查机制的脱节。长此以往,势必会让群众对政府信息存储和处理缓解产生质疑,最终动摇对政府治理能力的信任。

应当说,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是政府信息公开进程中的一把标尺,考验着政府的基层治理能力、工作人员的办事态度和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见证着网民不断增加的隐私保护理念。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是好事,但却不能忽略边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公开政务信息是义务,保护个人信息更是责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此可见,既未征求被公开者意见,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对个人信息想当然地公开,有工作方式方法之误,也有懒政怠政之嫌。

客观地说,平衡公众知情权和个人隐私权是道难题,但无论如何,不加审慎地披露个人信息,不该是政务网站应有的样子。对接民众对政务信息的强烈需求,决不能以罔顾个人隐私的供给来实现。让更多阳光照进政务空间,不仅意味着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也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一直以来,数据都被誉为信息时代的石油,只有在个人信息保护和政务信息公开中取得平衡,勘定知情与隐私的边界,才能实现信息生态的欣欣向荣。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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